三、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,应按《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》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和材料:
1、 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、作品登记表、权利保证书各一份,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、作品说明书(说明创作构思、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)各一份;
2、个人作者申请登记的,还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;
3、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,著作权人还应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(著作权人或创作者是单位的,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、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)、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;
4、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,还应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(合作作者是单位的,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、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)、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;
5、职务作品申请登记的,应提交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、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、聘用合同及著作权归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;
6、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,申请人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外,还需提交作品照片两张(不大于3R,可电脑打印),一张贴在“作品登记申请书”左下方空白处,并在上面盖骑缝章,另一张随材料提交。
四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,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:
1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;
2、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;
3、依法禁止出版、传播的作品。
五、有下列情况的,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:
1、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;
2、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;
3、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;
4、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。
由于知识产权业务的专业性,为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,用户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先咨询相关代理公司后再办理。